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装甲车辆用28Cr2Mo(代号为GY4)、26SiMnMo(代号为GY5)和22SiMn2TiB(代号为616)轧制均质装甲钢板的详细要求。 2本规范适用于装甲车辆用厚度为5mm、6mm、8mm、10mm、12mm、15mm、16mm、18mm、20mm和22mm的616钢板。 3要求 3.1化学成分 3.1.1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且酸溶硼的含量应符合0.0003%~0.0005%。 表1钢板化学成分 3.1.2钢板中化学成分的允许偏差值应符合GB/T222的规定。 3.2力学性能 3.2.1硬度 高温回火状态或热轧状态的钢板及调质断口试样的布氏硬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钢板及调质断口试样布氏硬度 3.2.2冲击吸收能量 对厚度不小于25mm的GY4钢板和厚度大于10mm的616钢板试样,经热处理后可检验-40℃横 向夏比V型缺口冲击吸收能量。 3.3断口 3.3.1钢板断口不应有白点。 3.3.2断口级别的判定应按表3的规定进行。其中,等级3和等级4纤维状断口允许重新热处理。 表3钢板断口级别判定 3.4尺寸和外形 3.4.1尺寸 3.4.1.1钢板的尺寸及允许偏差值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钢板的尺寸及允许偏差值 3.4.1.2当钢板宽度超过表4的规定时,则宽度每增加100mm,允许其厚度的正偏差值相应增加0.1mm。 3.4.2外形 3.4.2.1钢板不平度应符合GB/T709的规定。钢板高温回火后其不平度允许加大到1.5倍。 3.4.2.2钢板应切四边。在保证有效尺寸不小于订货尺寸,允许不切除纵边。 3.5外观质量 钢板表面不应有气泡、结疤、裂纹、夹杂和分层。不允许有深度大于钢板厚度偏差值一半的麻点、 凹面和刮伤,当有上述缺陷时,允许清理,但最终应符合厚度偏差下限要求。 3.6抗弹性能 钢板的抗弹性能应按表5和表6的规定进行检验,按GJB59.17和GJB59.18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表6钢板抗枪弹性能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为: a)首件检验; b)质量一致性检验。 4.2首件检验 4.2.1受检样品 每个厚度规格试验样品数为3块。 4.2.2检验项目 首件检验的检验项目见表7。 表7检验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为必检项目;O为订购方和承制方协商检验项目。 |
4.3质量一致性检验 4.3.1组批原则 每个批次应由同一熔炼号、同一厚度和同一热处理制度的钢板组成。 4.3.2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和取样部位 4.3.2.1高温回火或热轧状态钢板布氏硬度试样应从每批钢板中抽取不少于2张钢板,成垛热处理的钢板应从垛上、垛下或垛的上、中、下部位的任一张钢板上各截取1个。 4.3.2.2冲击吸收能量试样应从每批钢板中任选2张钢板,在其一端宽度的四分之一处各切取3个。 4.3.2.3横向断口试样应从每批钢板中选取2张,在其一端宽度的四分之一处各切取1个。 4.3.2.4承制方每批应提供1块用于抗弹性能试验的靶板。 4.3.3判定与复验规则 4.3.3.1当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允许重新加倍取样分析;若分析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炉钢为不合格。 4.3.3.2高温回火或热轧状态钢板布氏硬度不合格时,允许将钢板重新热处理,若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板为不合格。 4.3.3.3当得到五级纤维、石板、分层状断口时,则判定该取样钢板为不合格。同时,应从该批其他钢板上重新切取双倍断口试样,进行重新检验,若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钢板为合格;否则,判定该批次板为不合格。 4.3.3.4当在断口上发现白点时,则判定该炉钢板为不合格。 4.3.3.5若钢板靶试不合格,则在该批钢板中重新加倍选取靶板,若靶试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板为不合格。 4.4检验方法 4.4.1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分析可按常用方法进行,但仲裁分析时应按附录A中的标准进行。 4.4.2硬度 布氏硬度试验按GB/T231.1的规定进行。 4.4.3冲击吸收能量 夏比V型缺口冲击吸收能量试验按GB/T229的规定进行。 4.4.4断口 4.4.4.1厚度不小于25mm的GY4钢板应进行断口检验。 4.4.4.2断口试样应先进行调质处理。 4.4.4.3断口试样尺寸为:长(250mm~350mm)×宽(相当于2倍钢板厚度)×厚(钢板厚度)。 4.4.4.4断口试样槽口垂直于钢板轧制表面,深度为试样宽度的1/3。 4.4.4.5断口应在常温下打断,按表8的规定判定级别。 表8断口级别判定 | | | | | | | | | 纤维状断口,但有占断口面积不大于20%的结品散点。 | 整个断口表面为木材状的石板状,或在其不大于1/3面积上有未裂开的石板状流线和不大于 10条裂开的石板状线条。 | 断口上有1~2条大分层或者有相当于1~2条大分层的若 干条小分层。 | | 纤维状断口,但有占断口面积不大于30%的结晶区或有占断口面积不大于 50%的结晶散点。 | 整个断口表面为木材状的石板,并在其不大于I/2面积上有未裂开的石板状流线或在其不大于1/3面积上有未裂开的石板状流线和10条以 上裂开的石板状线条。 | 断口上有3条大分层或有相当于3条大分层的大、小分层。 | | | 未裂开的石板状分布于整个断口表面上,并在其不大于1/3面积上有裂开的石板状流线,或在不大于2/3面积上同时分布有未裂开的石板状流线和裂开的石板状线条。 | 断口上有4条大分层或有相当于4条大分层的大、小分层。 | | | | | 注I:木材状的石板状特点是在断口上有粗糙的沿轧制方向延伸的光面凸起部分,但没有使金属裂开的线条。 注2:未裂开的石板状为断口上有小于10mm的未裂开的光亮流线。 注3:裂开的石板状为断口上有小于10mm的与钢板表面平行的裂开线条。 注4:大分层为裂缝长度大于1/2断口宽度的分层,小分层为裂缝长度从10mm至小于12断口宽度的分层,若几条小分层的总长达到断口宽度1/2时,就以一条大分层评定,以此类推。 |
4.4.5尺寸和外形 钢板的尺寸采用适宜的量具进行测量,外形可采用目视的方法进行检查。测量钢板的厚度时,应在距边缘不小于40mm处进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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